(2022)粤0113民初17839号
刘延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琳与被告李传科、刘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两被告返还原告已超额支付的资金38,621.69元及自2020年12月23日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2、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质押的车牌号为粤X505B8的黑色大众牌汽车(发动机号码:462220;车辆识别代号:LSVWL218XGN241785);如无法返还则按车辆购车价值扣除其使用年限后折价的价值70000元予以赔偿原告;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0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