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99号
刘浚: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芳与被告刘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73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自2020年6月13日起计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以本金27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7371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暂计至起诉之日止合计金额为3467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