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158号
肖洪荣、肖传书: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天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洪荣、肖传书第三人广州市创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对广州市创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的债务261713.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8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