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7民初7372号
温淑欣:
原告何瑞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22)粤0117民初7372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本院于2023年3月1日作出(2022)粤0117民初7372号民事裁定书予以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17民初73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判决书中的“本案受理费6650元(原告何瑞兰已预交),由被告温淑欣负担”更正为“本案受理费6550元(原告何瑞兰已预交),由被告温淑欣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