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326号
朱柏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玉香与被告朱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刘玉香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所借的本金人民币伍万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按约支付迟延还款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借款期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7下午2:30在本院大学城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