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692号
抚州市东乡区佰正建材有限公司、陈舒情: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宝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志春、程丽华、抚州市东乡区佰正建材有限公司、陈舒情、付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程志春、程丽华、抚州市东乡区佰正建材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货款以及物流费合计235398.33元;2、被告程志春、程丽华、抚州市东乡区佰正建材有限公司共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35398.33元为基数,按照LPR利率标准,自2021年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7月20日,利息13255.54元,以上诉求1-2合计248653.87元。3、被告陈舒情在50万元的认缴出资范围内,被告付小斌在50万元的认缴出资范围内对被告抚州市东乡区佰正建材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