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1031号
欧建峰、星浩(广州)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广恩与被告张远华、欧建峰、星浩(广州)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粤0113民初1031号民事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6700元;2、三被告承担原告维权支出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