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2民初33051号
钟梓荧:
本院受理原告黎静文诉被告钟梓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钟梓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静文偿还借款本金150275元;二、驳回原告黎静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3元,由原告黎静文负担33元,被告钟梓荧负担1650元。原告黎静文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683元,本院予以退还1650元,被告钟梓荧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650元。
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 年 三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