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2民初13688号
温佳亮、广州智玩伴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简动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温佳亮、广州智玩伴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12民初13688号民事裁定书和(2022)粤0112民初13688号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12民初136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简动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2022)粤0112民初13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佳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浙江简动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简动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浙江简动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924元,被告温佳亮负担126元。应由被告温佳亮负担的受理费已由原告浙江简动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预交,原告浙江简动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温佳亮在履行上述判项义务时直接向其迳付,本院不作退回。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2022)粤0112民初13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劳志基(83006416)
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