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1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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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慧琼与被告旭阳工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旭阳工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上海白马传动工业有限公司、上海白马传动工业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2021年1月3日至2022年2月的工资共83230.95元(其中2021年1月2830.95元、2021年2月至2021年9月48000元、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32400元);2、四被告连带返还已扣原告用于公积金的个人应缴存款项共7728元(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共7个月,每月966元,共7728元);3、四被告连带支付经济补偿金174150元(原告工作期限自2001年1月3日至2022年2月2日共21年1.5个月,原告每月工资8100元,8100*21.5=1741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2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