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2民初31576号
朱炜桦:
本院受理原告朱结桃诉被告朱炜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6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56779.33元(暂计至2023年3月10日。计算标准:以人民币6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10日的利息为20811元;以人民币10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10日的利息为35968.3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包括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2022)粤0112民初315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5日09:15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