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2457号
王凤娥:
本院受理原告谢少妹诉被告王凤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王凤娥,女,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积南大街五巷5号)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租金24949元;二、被告偿还原告电费2346.41元、水费248.4元、天然气费634.8元,合计3229.61元人民币;三、被告赔偿盗走的空调、床垫二张及大门的维修费用7200元;四、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案裁定转为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7日下午15:30在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