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3023号
广州市润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汪静: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索力弹簧五金厂诉被告广州市润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汪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索力弹簧五金厂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29678.61元;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05.78元(以29678.61为基础,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自2022年5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今日即2022年10月26日为805.78元);三、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人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