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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3民初4255号原告广东玖隆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3-03-16 16:41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13民初4255号

何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玖隆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东玖隆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付租金3581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租金滞纳金3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2600元;4、被告支付原告保险上浮费及车辆折旧费4754.2元;5、被告支付原告车辆违章罚款1150元;6、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拖车费2000元;7、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1950元;8、被告支付原告违章处理前的车辆停运损失13619元;9、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6下午4:00在本院大学城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