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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2民初917号原告龙嘉琳诉被告广州勤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可力质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

2023-03-16 16:41

广 州 市 黄 埔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12民初917号

广州勤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可力质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龙嘉琳诉被告广州勤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可力质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704163元(依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年利率15.4%计,自借款之日计至应还款之日2022年3月31日)、违约金540833元、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60000元。2、判令两被告代位支付违约金330499元。以上合计:3635495元。3、判令债务人即第三人支付原告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20000元,并由被告代为支付。4、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2023)粤0112民初9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勤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3549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23)粤0112民初9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5日16:00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