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4975号
吴金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柯希华与被告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金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退还工程质保金30805.8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1976元(以30805.8元为基数,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质保金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案件起诉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1日1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