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5003号
程利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告程利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保险赔偿款项人民币壹万壹仟肆佰陆拾壹元捌角及自2021年级8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9月30日利息为477.11元),暂合计为人民币11938.91元;2、请求被告二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额范围内为被告一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受理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6下午2:30在本院大学城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