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5790号
广州市英杰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宏刚与被告广州市英杰食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款项(欠车间油烟排风、车间地脚线工程款)共计736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9日16时4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