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2民初2211号
邓小云、陈慧兰:
原告徐艳丽与被告邓小云、陈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172800元及逾期利息(以1728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7日9时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