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执恢12号
朱梅:
关于梁锦开与朱梅其他案由一案,因义务人朱梅未履行(2005)番法民初字第67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梁锦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3)粤0113执恢12号案立案执行。因朱梅(朱梅,女,194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工业路62号)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向朱梅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朱梅立即履行(2005)番法民初字第6721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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