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2民初2433号
广州域圣金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梁彩华、何联宝: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进亿服饰有限公司、廖国全诉被告广州域圣金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梁彩华、何联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77311.11元;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至清偿日止 (利息以677311.11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14.6%/年) 的标准,暂计算至2022年12月6日为154923.63元);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委托律师追索欠款所支出的律师费40000元;以上款项合计872234.74元。4、判令原告就被告三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禺山大道15号景福大厦一座706房的物业享有抵押权,并就该物业拍卖、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23)粤0112民初24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6日14:15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