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2民初2571号
三原县森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森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环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三原县森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森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及违约损失1,346,000.00元;二、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支付义务;三、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3)粤0112民初25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6日09:15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