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2民初1022号
广州翰尼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翰尼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
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广州翰尼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第110280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广州翰尼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3.判令被告广州翰尼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西院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第三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劳志基(83006416)
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