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875号
侯万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中乔金属制品厂与被告侯万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被告支付593900元及违约金(593900元为本金从2022年4月7日起安银行同期利率为基础,加收50%计至付清为止);二、本案诉讼费被告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4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