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2民初29382号
再舒心(广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陈海峡: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杰辉诉被告再舒心(广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陈海峡、第三人廖慧凌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112民初29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再舒心(广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杰辉支付业务提成费7834元及利息(以783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9月1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陈海峡对被告再舒心(广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再舒心(广州)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陈海峡负担。原告已预缴该款,本院不作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 三 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