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2民初34960号
广州慧能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学青诉被告广州慧能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粤0112民初34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慧能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原告郭学青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慧能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 三 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