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2民初2286号
广州中寅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余焕章与被告广州中寅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工商变更登记,并由被告予以配合。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8日10时4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