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8271号
李琼: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志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王志彬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暂计2万元。(利息以本金12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自2022年1月26日起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10日);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0日9时15分在本院五楼调解室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