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2民初2612号
张怡山、窦超群:
本院受理的本院受理的原告柯健儿与被告张怡山、窦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张怡山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1.4万元;2、判令被告张怡山归还原告借款利息从2022年9月1号至2023年5月31号利息225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怡山承担;4、判令被告窦超群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8日9时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