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2民初2696号
陈虹: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坤全与被告朱代兵、陈虹、广东中天创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一退还原告居间费81251元及利息4708.5元(以81251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81251×0.038÷360×549天=4708.5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二退还原告居间费143750元及利息8178.58元 (以14375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43750×0.038÷360×539天=8178.58元);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8日9时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