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2民初2885号
阮晓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永强诉被告阮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13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3900元为本金,自2021年9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10月20日,利息为602.0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8日10时4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