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2民初2378号
广州娇乐贸易商行、柳建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娇乐贸易商行、柳建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权;二、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自被告答辩期满的次日起计算。本院定于2023年5月29日09时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夏科 电话020-83009699
书记员:叶梅娟 电话020-83009690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黄埔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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