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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13民初8145号原告宜兴华都琥珀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汝霖、徐澄清、陈燕长、罗利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2023-03-16 16:47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13民初8145号

陈燕长:

本院受理原告宜兴华都琥珀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你周汝霖、徐澄清、陈燕长、罗利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后答疑通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13民初8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利娟在2848000元及增资1749000元的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广州江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2019)粤01民终289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徐澄清在增资231000元的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广州江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2019)粤01民终289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徐澄清在5417500元的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广州江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2019)粤01民终289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宜兴华都琥珀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582.5元,由被告罗利娟、徐澄清负担。你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