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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13民初10517号原告广州市番禺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乐、杨世旺、郑伯恵、广州市好参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3-03-16 16:47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0113民初10517号

杨乐、杨世旺: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番禺药业有限公司与你杨乐、杨世旺、郑伯恵、广州市好参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后答疑通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13民初10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广州市好参来贸易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州市番禺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060.5元及利息(利息以34060.5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2年8月25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番禺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51.5元,由被告广州市好参来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你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