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3民初12665号
覃进展、合肥抖家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伊韵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与你安徽鹏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覃进展、陈凯、合肥抖家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后答疑通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13民初12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鹏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伊韵电子商贸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618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618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鹏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伊韵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伊韵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5元,财产保全费352元,由原告广州伊韵电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89元,被告安徽鹏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68元。你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