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院公告 > 番禺区法院公告专栏 > 正文

(2023)粤0113民初5766号原告胡卫忠与被告冯可杰、广州东仕优选百货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3-03-16 16:48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13民初5766号

冯可杰、广州东仕优选百货店:

本院受理原告胡卫忠诉你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冯可杰向原告赔偿出租车停运损失费4130.26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广州东仕优选百货店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5日下午2时30分在番禺法院第十七审判庭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