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2民初2566号
广州格远电子商务工作室、谢佳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格远电子商务工作室、谢佳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78504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自被告答辩期满的次日起计算。本院定于2023年5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邓布兰 电话020-83009688
书记员:叶梅娟 电话020-83009812、83009690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黄埔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邮政编码:51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