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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3民初5770号原告李伟游与被告刘汉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3-03-16 16:49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0113民初5770号

刘汉新:

本院受理原告李伟游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网约车维修期间(3天)的损失费1200元,车辆租赁费160元/天,营运损失240元/天,合计400元/天;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5日上午10时在番禺法院第十七审判庭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