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聚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2)粤0112民初33243号原告陈肖彬与被告广州市聚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
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聚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肖彬退还押金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 元,由被告广州市聚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履行本判决主义务时一并向原告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郑悠 联系电话:82112524
二 ○ 二 三 年 三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