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6民初4687号
林创鑫:
本院受理的原告詹泉州诉被告林创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3.85%*4),从2021年10月21日计算至还清之日,现暂计算至2022年10月20日,逾期利息为61600元(以上两项暂合计为人民币4616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7日10时45分在本院兴华人民法庭第二法庭(长兴路2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梁敏仪
电话:020-83006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