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06民初6648号
黄贵华、罗丽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唐中明诉被告黄贵华、罗丽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向原告偿还货款196053元;二、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利息13142.05元 (以货款196053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自2021年7月2日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1月8日);三、本案诉讼费由俩被告共同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8日10时45分在本院兴华人民法庭第一法庭(长兴路2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廖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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