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6民初40963号
扈峰:
原告广州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童画世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扈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6民初4096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童画世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签订的《汇景新城商业街租赁合同(补充合同)》于2021年4月2日解除;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被告广州童画世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4月2日期间的租金141586.3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被告广州童画世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4月3日至2021年4月6日期间的占用费4582.7元;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被告广州童画世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以当月欠付租金为本金,除2020年3月迟付租金的违约金自2020年4月1日起算以外,其他均自欠付当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但均以本金为限,详见本判决书附表);五、被告广州童画世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就承租广州市天河区华南农业大学实验农场地段汇景新城C2街区负二层02-7商铺所支付的租赁保证金44540元归原告广州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六、被告扈峰就上述第二项支付义务在139295元范围内向原告广州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七、驳回原告广州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440元,由原告广州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797元,被告广州童画世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扈峰负担2643元;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广州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30元,被告广州童画世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扈峰负担89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杨晓燕
电话:020-83008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