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8民初14263号
朱毅:
本院受理原告黄小恒诉被告朱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朱毅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18民初14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朱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小恒退还款项10万元及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0年7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朱毅负担。被告朱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周子晴
电话:82452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