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8民初1110号
刘春歌:
本院受理原告李金生诉被告刘春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3216.68元、护理费139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营养费5000元、残疾补偿金暂计329124元 (具体数额以法院认定的伤残等级为准)、误工费16772元、交通费6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后续治疗费5000元、鉴定费4692元。共计约人民币470474.68元。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现定于2023年5月9日14时30分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新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依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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