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8民初12195号
梁业: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中创慧谷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由于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18民初12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的租金2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8月31日开始,以230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广州市中创慧谷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二、被告梁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清理费用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1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1日开始,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广州市中创慧谷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广州市中创慧谷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54元,由被告梁业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广州市中创慧谷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梁业所需负担的费用由其在履行付款义务时迳付给原告广州市中创慧谷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陈雪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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