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7民初832号
陈庆飞: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从米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庆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原诉请如下: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809元及利息(以280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20年11月12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9月22日,利息为2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诉讼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3年5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