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7财保23号
宫敏健:
本院受理申请人谢健波与被申请人宫敏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7财保23号民事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宫敏健名下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财产。
保全情况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宫敏健名下位于从化市江埔街河东北路龙井村32幢104房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23年3月9日至2026年3月8日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