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2民初20724号之一
陈争鸣:
本院受理原告杨利群与被告陈争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你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0112民初207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2022)粤0112民初2072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第19行“应当向杨利群支付2022年3月14日至2021年7月13日租金”补正为“应当向杨利群支付2022年3月14日至2022年7月13日租金”;第7页第3行“2020年8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补正为“2020年8月14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第7页第7、8行“应向杨利群支付2022年3月14日至2021年7月13日期间租金7500元及2020年8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期间”补正为“应向杨利群支付2022年3月14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间租金7500元及2020年8月14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期间”第8页倒数第2行“支付租金7500元及2020年8月14起至2021年7月13日”补正为“支付租金7500元及2020年8月14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