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2民初29392号
吴怡萱:
本院受理原告王军民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你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0112民初29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吴怡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军民支付欠付工程款52500元及利息(以525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即自2022年9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112.5元,由被告吴怡萱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王军民预交,由被告吴怡萱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原告王军民迳付,本院不作退还。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