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2民初29459号
阮桂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与被告单锦均、阮桂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0112民初29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单锦均、阮桂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偿还信用卡分期欠款本金77006元、利息(截至2022年7月23日为424.56元;自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分期手续费12315.7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68.05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8元、诉讼保全费923.14元,由被告单锦均、阮桂冰连带负担。原告已预缴,本院不再退还。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前述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 年 三 月 十七 日